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4]237号

1994年10月31日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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