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1月2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809号),此暂行办法已废止。***)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基字[1996]1076号

1996年12月13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是国有资产的合法收益。为确保合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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