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54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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