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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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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第479号
1995年8月3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5]81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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