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字[1996]28号

1996年5月17日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保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由医疗保健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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