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财税[2001]第61号),此文件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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