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0]112号

1990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局:

  为了完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

附件:

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违纪资金分成审批办法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87)财预字第39号《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地方审计部门审计中央企事业单位违纪资金入库后,中央财政给予地方财政分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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