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8月14日《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3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53号

1994年9月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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