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89]84号

1989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我部(89)财综字第94号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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