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第504号
1997年9月5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0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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