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9]第194号

1999年5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便于缉私罚没收入征缴入库,现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第413号)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收入缴库问题
  1.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罚没收入”类中增设“缉私补税收入”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4313),用于反映各级海关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补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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