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第393号

1999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国性社会团体及由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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