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国发[1988]69号

1988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不仅有利于抑制需求膨胀、缓解市场供需矛盾,有利于增收节支,平衡国家预算,而且对于实现清廉从政,扭转目前社会上的奢侈浪费之风,都具有重大意义。为了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支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严控制,坚决压缩。对今明两年的社会集团购买力,要在上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按实际可比口径计算每年压缩20%。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核定,层层落实。

  二、实行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两种管理办法。对于县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基本建设单位以及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由上级机关分配指标,按计划管理,实行直接控制;对于县以下的单位,包括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乡镇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由上级机关提出压缩要求,自行安排落实,实行间接控制。

  三、将现在的19种专项控制商品扩大到29种(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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