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第4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央财政集中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收入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1]333号

1991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为加强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林业部、财政部曾以林财字[1991]74号通知确定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林价(育林基金),从1991年起部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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