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现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90号

1994年8月25日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