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第692号

1998年11月20日

  《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广东省审计部门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查处和收缴违规税款和罚款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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