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5]333号

1995年10月30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厅(委)、卫生厅(局):

  1994年7月颁布的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一年多来,为提高广大援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进一步做好援外任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为此,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附件: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卫生部1994年7月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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