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0]26号

2010年3月29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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