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施监督的通知

财商字[1994]220号

1994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棉麻公司: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的管理,原商业部棉麻管理局于1990年下发了《国家储备资金及贷款利息拨付管理试行办法》(局发(90)棉综字第8号),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和节约利息开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加强中央财政管理,健全监督措施,完善储备棉有关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简称中企机构,下同)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就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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