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1月5日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财企[2001]670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8]1号

1998年1月9日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的管理,保证其合理和有效使用,我们制定了《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下发有关单位有遵照执行。
  附件: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专项支出(以下简称专项支出)的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两则”“两制”的要求,并结合葛洲坝水利枢纽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支出是指为保证葛洲坝水利枢纽正常运行,由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葛洲坝电厂)支付给中华鲟研究所等有关单位的费用,包括:库区维护费、船闸及航道费用、中华鲟研究经费、基地维护费、地方专项补贴、华中电网维护费。

  第三条   专项支出的管理,坚持由财政部统一管理与有关单位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专项支出的立项审批权在财政部。

  第四条   专项支出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专项支出的内容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按照用途和性质,专项支出的具体内容是:
  一、库区维护费是指为解决水库防护工作的维护和库区遗留问题,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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