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10年6月29日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