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此文献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财文字[1991]799号

1991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以下简称省本级)行政费实行定额管理的需要,现根据财政部《1992年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并结合省本级行政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印发给你们,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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