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0年5月27日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4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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