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发明电[1994]2号

1994年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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