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国发[1987]7号

1987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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