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1995年12月31日。  现已无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第1468号

1990年11月19日

  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规定,财政部又于1986年1月6日以[86]财税字第1号文发出《关于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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