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  

财会明电传[1993]第10号

1993年12月28日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实行增值税后期初存货的会计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核实企业的期初存货,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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