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1号

1994年1月8日

  本类城市的范围包括国家按行政区域划分和行政制而设立的直辖市、市、区、县城、镇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城镇型居民点。    
  本类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目标,为达到该目标而进行的各项城市市政公用带来建设,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供排水、节水设施    
  (1)城市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的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提供水资源的设施。    
  (2)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大气降水等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置设施。    
  (3)城市节水设施是指使有限的淡水资源和经过净化处理的水资源,在生产和生活中达到合理利用的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专为城市公用供水、排水、节水的水库、水源工程、水源厂、净水工程、输配水管网工程、加压泵站、雨水、污水管渠工程、污水净化工程及生产性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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