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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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2010年12月15日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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