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2011年1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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