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135号

1997年8月1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决定》和《通知》的规定,凡应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必须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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