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函发[1997]第375号

1997年6月20日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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