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64号

1994年12月16日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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