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命令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令第30号),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命令

教育部令[1999]第8号

1999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