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2011年7月1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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