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2011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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