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已废止***)

国税发[1996]第151号

1996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部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率进行对照研究,核定了相应的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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