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第191号

1991年1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发投资折旧勘探费用摊销    
  (一)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根据细则的规定规定计算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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