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第29号

1996年7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资产存量、结构及效益状况,理顺其产权关系,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组织实施,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