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2011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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