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第140号

1998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

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

  近几年来,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服务中小企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城市信用社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当一部分城市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中,背离了合作制原则和为广大中小企业及居民服务的宗旨,擅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对城市信用社进行彻底的整顿和规范。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就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

  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程度,选择不同方式处置和化解金融风险,逐步建立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原则把城市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二、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产核资

  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城市信用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财务的真实情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确定城市信用社总体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指导工作。

  清产核资要着重做好各项资产真实风险的测评及处理、所有者权益认定及固定资产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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