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此文件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现已无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0号

1997年6月28日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规定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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