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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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25号

2000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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