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函

财税政字[1997]第142号 

1997年6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    

  你办秘书二局转来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部就有关财、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卫星保险营业税问题    
  《请示》提出,为支持航天事业发展,壮大卫星保险专项基金,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卫星承保能力,对保险公司承保卫星保险除免征所得税外,不论卫星发射是否成功,还应免征营业税。    
  我们认为,关于卫星发射的税收政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简称85号文)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我部正在按照85号文的规定,研究制订有关政策的操作文件。涉及保险企业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二是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并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保费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如果卫星发射失败,经保险联合体申请,中央财政按实际动用专项基金赔付的数额,计算出已交纳的营业税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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