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30号

1997年3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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