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第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第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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