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此文件中《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已被废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2012年1月13日

  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和第二款。

  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删去第三十条中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承担欠缴款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