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5]第122号

1985年5月15日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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