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08]第4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5]第84号

1985年3月21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上海、天津省(市、区)税务局:

  国务院1984年11月15日国发[1984]161号文件发布的《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政策业务问题,要求明确。对这些问题,现分别明确如下:

  一、关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适用的地区,限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老市区,或者经过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地区;适用的企业,限于在上述地区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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