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73号

1993年5月14日

(通知略)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新闻、出版类科目注释

  一、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    
(一)专业剧团排练用房:是指专门从事艺术表演的文化事业单位或团体用于拢的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剧团内的舞蹈、音乐、声乐等排练厅,琴房、教室、器乐分部室、练功房、录音室(包括控制室)、声乐室、录像室(编辑室)、化妆室、创作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舞美用房:是指专业剧团用于存放或制作布景、道具、服装、乐器、音响、灯光以及其他演出所必需的专业设备用房。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舞美设计用房、舞美制作车间和存放舞美用品的用房、舞美汇景、灯光音响试验室,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保护、图书发行网点。    
(一)文化馆(站):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教育而设立的文化事业机构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为:文化馆(站)的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用房、学习辅导用房、专业工作用房,及其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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